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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 (節選)
1999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8號發布根據2006年3月20日 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〈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〉的決定》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公墓管理,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,規范、引導公民喪葬活動,根據國務院《殯葬管理條例》及有關法律、法規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墓建設和管理活動,適用本辦法。 第三條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定義如下: “公墓”,是指為城鎮居民及其他規定對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,包括骨灰公墓和遺體公墓。 “公墓單位”,是指經營或管理公墓,向用戶提供墓穴和配套殯葬服務的組織或機構。 “骨灰存放處”,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務場所,包括城市骨灰存放處和鄉村骨灰存放處。 “鄉村公益性墓地”,是指在農村建立的、向當地村民提供的非營利性公共墓地。 “用戶”,是指與殯葬服務單位簽訂協議,為死者獲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殯葬服務的死者親屬,以及與死者有其他特定關系的單位和個人。 第四條公墓建設應當實行總量控制。 省民政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、國土資源、建設、林業等部門,負責編制全省公墓建設規劃。 第五條公墓應當按照生態化要求建設,墓區應當實行園林化管理。公墓建成時,墓區綠地率不得低于墓區面積的50%;公墓建成使用滿9年后,墓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墓區面積的80%。 鄉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和管理,應當有利于生態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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